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0號 原 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Rog 右當事人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