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0九號 原 告 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銓慶 右原告與被告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