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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七號

原告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原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原告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傳正
原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恭
原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原告與被告Transmarine Navigation Corporation、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

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原告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陸拾

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原告國豐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原告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壹拾

伍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原告泰益麵粉廠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貳拾壹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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