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原 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安 右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