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原   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安 右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