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 原告
-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慶安
右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0號
右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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