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即蘇美貞 右原告與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 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