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二號
- 原 告
-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即蘇美貞
- 右原告與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
- 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