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