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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二號

原告
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樺

右原告與昊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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