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二號
- 原告
- 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樺
右原告與昊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二號
右原告與昊芸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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