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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清償債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原告
蔡明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高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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