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高國荃
- 被告
-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億叁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