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七號
- 原告
-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