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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原告與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

,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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