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原告與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 ,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