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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原告
廣良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安

原告與被告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

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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