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二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郁娟 兼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