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二號
- 原告
-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張郁娟
- 兼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