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一號

返還預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一號

原告
永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原告與被告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

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