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一號
- 原告
- 永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中民
原告與被告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
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