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當事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保管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八百五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