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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管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 原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當事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保管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八百五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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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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