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一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當事人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 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ai,Taiwan Kumagai, RSEA,Ta Yo Wei)、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