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一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當事人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 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ai,Taiwan Kumagai, RSEA,Ta Yo Wei)、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