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吳愈斛
- 原告駿昌捲門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與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三號 原 告 駿昌捲門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愈斛 右當事人與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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