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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 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 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 答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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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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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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