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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答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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