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 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 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 答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