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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原告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
被告
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福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查,本件兩造前已合意就履行系爭代理銷售業務合約所生爭執涉訟時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並於系爭代理銷售業務合約書第十四條載明一節,有原告提出之代理銷售業務合約書附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一三九號支付命令事件案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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