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黃書苑
- 當事人甲○○、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成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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