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楨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