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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楨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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