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林振楨
- 原告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楨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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