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林振楨、唐雅君
- 原告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楨 被 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雅君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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