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陞祐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凱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楨
- 被告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雅君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