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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0號

原告
伍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審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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