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壽夫
- 訴訟代理人
- 林翠鶯
- 被告
- 加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垂盛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連帶保證契約及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惟原告與被告加百有限公司及乙○○已約定於關於被告加百公司與原告間各宗債務及被告乙○○關於保證契約涉訟時,被告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保證書及約定書各一件在卷足憑,另被告甲○○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三七巷四九號,此亦據原告提出其管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