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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威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萍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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