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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告
衛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直仁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雄志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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