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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隆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台灣柏仕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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