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玖萬貳仟

伍佰陸拾捌元,共計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

佰柒拾元。惟原告僅繳納壹萬零玖佰元,尚欠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