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文
- 訴訟代理人
- 潘海濤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玖萬貳仟
伍佰陸拾捌元,共計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
佰柒拾元。惟原告僅繳納壹萬零玖佰元,尚欠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