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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被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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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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