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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惠瑜姜悌文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樓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昌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甲○○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樓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千六百二十元;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一紙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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