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一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原名
- 被告
- 萬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卅一日所為之判決,應予
補充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一昇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連帶負擔,其中五分之一併由被告萬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原告全部勝訴,本應於主文中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然訴訟費用部分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