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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原告
翰成消防安全設備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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