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 原告
- 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 被 告 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雨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