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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告
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雨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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