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貞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李成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陸仟玖佰叁拾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二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