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李慈惠
- 當事人群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0三號 原 告 群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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