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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二號

原告
群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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