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原 告 冠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 伍佰捌拾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一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