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 原告
- 冠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進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一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