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 原 告 冠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生 被 告 永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庭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該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