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被 告 天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家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