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原 告 賴正鎰即台中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現代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現代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二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