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 原告
- 賴正鎰即台中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現代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現代視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二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