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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被告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二十四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而被告雖設址在台北市○○路○段八五號七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加盟合約書第拾伍條約定,若甲乙雙方因故有法律訴訟時,台中地方法院為訴訟法院,核其真意顯係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兩造間因加盟合約有關法律訴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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