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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大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23號上 訴 人 大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23號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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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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