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告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益司
被告
弘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將
被告
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安豐通運有限公司、弘穩實業有限公司、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所在地分別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街二十巷二十一號二樓、高雄市○○區○○路二○九巷七弄五十四號九樓、基隆市七堵區○○○路八號,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