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 原告
-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師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
- 被告
- 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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