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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原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
被告
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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