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辛○○ CIA科學園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鴻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丁○○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被 告 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乙○○等人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甲○○、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外,經乙○○等人選定為被告之證明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