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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原告
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霖有限公司、頂林企業有限公司、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頂霖有限公司、頂林企業有限公司、丙○○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寄予各被告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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