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七號
- 原告
- 福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霖有限公司、頂林企業有限公司、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頂霖有限公司、頂林企業有限公司、丙○○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寄予各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