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添鉅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日內陳報被告添鉅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後,是否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