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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返還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上訴人
高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返還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

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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