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 上訴人
- 高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返還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
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