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 原告
- 鉅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