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 原告
- 巨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峰
- 被告
- 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泉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