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洪純莉
- 當事人巨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0號 原 告 巨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峰 被 告 富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三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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